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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條例第七條第六項所稱得以一人行之,於同條第四項所定同一款之最近 親屬有二人以上時,指其中一人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出具同意書者,即為同 意不施行、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。 | |
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家屬,指醫療機構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或提供維生醫療抉 擇時,在場之家屬。 | |
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之意願書或同意書,應以正本為之。但病人轉診者,由 原診治醫療機構留具影本,正本隨同病人轉診。 意願書已依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,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 機關資料庫者,診治醫療機構得下載列印,並等同前項之正本。 病人在同一或不同醫療機構就醫時,其能提出前次簽署同意書之影本或複 寫本者,無需重複簽署。診治醫療機構應將該影本或複寫本,連同病歷保 存。 | |
本細則自發佈日施行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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